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分为3档,每档分别为2000元、3000元和4000元。总资金按国家预算执行,每年根据总资金确定名额及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学年内无违纪记录,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记录。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院。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院学生处严格按照各系(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细则为:
(一) 组建班级贫困生认定小组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贫困生的民主评议工作。
2、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且每个宿舍必须至少推举出一名学生,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3、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 写申请
申请人必须递交正式的助学金书面申请,详细介绍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及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供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参考及系(院)核实,以便做出评定。
(三) 开具贫困证明
助学金申请人需要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家庭住地开具贫困证明。农村户口学生须有农村户口本复印件,乡、村两级贫困证明。城镇户口学生须有低保户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
(四)公开评定
1、助学金申请人陈述
由班级辅导员监督,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全勤出席,助学金申请人必须在班内发言,口头陈述本人家庭实际情况及申请理由。
2、获得助学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贫困证明
②申请人提交书面助学金申请
③班级全体同学投票情况,占50分(班级同学到位率必须在80%以上)
④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投票情况,占30分(评议小组成员必须全体到位)
⑤系(院)贫困生认定小组审核情况,占20分
满分为100分,各系(院)需将每个班的申请人按分数
排序,最终推选出班级中符合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并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严格审核各系(院)报送的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评选资格。通过最终审批,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将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奖学金。
对于个别因违纪或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但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依据实际情况,由辅导员及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提供书面说明,报系(院)和院资助中心审批。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
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助学金获得者在接受国家助学金援助的同时,需在校内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或服务,如维护校园秩序、整理图书馆书籍,校内巡检执勤,自行车摆放,打扫公共教室或实验室卫生等,工作或服务时数一般不低于10小时/月。
第十三条 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或未按学院要求参加义务劳动及公益活动等情况,学院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系(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字【2011】46号文件中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