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促进学院教风、学风建设,全面提高学院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保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或实训场地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及时妥善解决者。
(二)因人为因素,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者。
(三)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者(因急性疾病无法提前请假、班车误点及一些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不能准时上课者须提前电话告知相关部门)。
(四)教师未履行规定手续,私自调(代)课、变更上课时间、地点者。
(五)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岗或私自由他人代课者。
(六)任课教师不按时呈交授课计划、考试试卷、成绩报告单等教学资料,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七)教师不执行校历、授课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进程与授课计划不符超过一周者。
(八)上课讲授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发牢骚或发表不正确言论,学生反映强烈者。
(九)任课教师错登、漏登考生成绩超过学生总数百分之三者。
(十) 监考人员迟到、私自调换、未履行监考职责等,给考试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一)教师上课时玩手机或使用手机接打电话者。
(十二)教材未及时征订而影响正常开课的责任者。
(十三)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选用教材者。
(十四)教材重复报订,造成经济损失者。
(十五)在考试前以各种形式泄露考试内容者。
(十六)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不当造成执行混乱者。
(十七)实训部门未及时准备好实训用品或实训设备保养、润滑不当,造成无法正常实训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随意或擅自停课、缺课者(含实训)。
(二)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未按规定时间登录成绩而影响成绩汇总、学籍处理及奖学金评定等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未经教务处同意,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者。
(五)监考人员考试时未到岗或主监考人员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
(六)借用教学、实践活动等名义私自将学生带出校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害或教学设施严重损坏者。
(八)一学期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
(九)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故发现人、知情人需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陈述事故经过,由教务处负责查实,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并提出认定意见,一般教学事故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即可认定。
(二)重大教学事故经主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三)发生事故的部门领导对事故事实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均列为责任人。
(四)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告知责任人所在部门,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存在异议,应在接到部门通知后的24小时内向教务处提出复议,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三、教学事故的处罚
(一)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教学质量等级降一级,非任课教师责任人扣除本学期绩效工资的10%,在本部门内给予通报批评。学期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二)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教学质量等级降一级,并扣除本学期绩效工资的15%,非任课教师责任人扣除本学期绩效工资的25%,全院通报批评。
(三)一年内发生第二次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教学质量等级视为C级,并扣除全年绩效工资的50%,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所在部门可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并载入本人档案。
(四)部门每学期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的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先进部门的评选资格。
(五)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申报职称或晋职晋级。
四、说明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事故认定工作,人事处负责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工作。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院教字﹝2002﹞33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