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落实“德厚技高、务实创新”的校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实用性高技能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请假未准而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应先到财务处缴费,凭缴费收据注册。

经学院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如果学院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应当申请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注册,贷款办法学院另行规定;如果因非学生因素使得困难学生不能贷款,学院设立绿色通道或者以其他形式资助,待办完手续后注册。非困难学生不缴纳学费或者困难学生在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而本人不愿贷款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或者补考,重修或者补考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按学院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可以申请转学,具体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专科学习年限为二至五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正当理由申请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三分之二的应予休学。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休学期限每次为一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有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自理,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后,可以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有能力而又不学习、没有能力完成学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注册、休学、复学手续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考核合格,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而已毕业的学生,学院追回已发的学历证书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学院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先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院成立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如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三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学院制定实施细则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