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第四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视数额、情节、手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者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聚众赌博者: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者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男女生互串宿舍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当事人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等人为原因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对不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贷学金、助学贷款者,除要求全额退还、提前还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者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者,除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调戏、侮辱或者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故意购买赃物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1-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缺席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习、社会调查、集体劳动、军训等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未经批准不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连续缺席两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缺席四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缺席六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缺席两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散布流言,抵毁学校或者个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者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者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者证明或者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者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学院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者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为首者;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停止贷款,取消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自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者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者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不给予学历证明。

第二十三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学院原则上不颁发毕业证,但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颁发毕业证:

(一)在受处分后获得一次一等奖学金或者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二)在全国重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者省级重大比赛中获得前两名者;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系(院)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五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院)调查落实,并将初步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处或者教务处复核;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分意见,系(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本人交待材料及旁证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处研究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跨系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系(院)及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凡违纪学生由所在系(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五)违纪处分决定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系(院)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

(六)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院)负责将情况报学院纪委和团委。

第二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解除留校察看者,由所在系(院)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奖励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年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四)学生个人申请;

(五)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视其受处分原因分别送学生处和教务处核实后报院长会议审批;

(二)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应在留校察看到期前提出;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室签发,并由系(院)告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3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学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本实施细则所述中未列举违纪行为,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院字[2005]37号文件《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