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充分做到教育学生的目的,使受处分的学生能改正自己的错误,逐步进步提高。学院可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予以解除处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六个月时间并提出书面申请;受记过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九个月时间并提出书面申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一年时间并提出书面申请(至毕业时止考察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在校时间考察);

(二)受处分后,能够制定改错成长规划,并能严格遵循,每月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汇报思想不少于两次;

(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现象,积极参加学院或系内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 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 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受两次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

(五)考试违纪及作弊者;

(六)其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每个学年度第一学期的10月10日—10月20日和第二学期的4月10日—4月20日,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由辅导员逐步落实学生在校表现情况,本系(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领导核实,以系(院)为单位上报学工部学生管理科,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学生解除处分时间,以处分实际考察期满为准。

第六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提出申请:受处分学生应具备第三条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审核,向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二)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议:系(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系(院)会议,讨论并形成审议意见报送学工部学生管理科;

(三)学院审批:学工部根据各系(院)提交的解除处分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批复。

第七条考察期间,获地市级或省、国家级奖项,或因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有见义勇为行为等突出立功表现,经认定属实的,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具体程序按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

第九条第一次违纪处分解除后又违纪的,对第二次违纪处分不予以解除。

第十条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各种权利,不再受纪律处分影响。

第十一条凡处分解除的学生其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学生管理系统内需由学生管理科标记“处分解除”,不计入学生档案。

在校期间未解除处分的,所受处分将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