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充分做到教育学生的目的,使受处分的学生能改正自己的错误,逐步进步提高。学院可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予以解除处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六个月时间并提出书面申请;受记过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九个月时间并提出书面申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一年时间并提出书面申请(至毕业时止考察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在校时间考察);
(二)受处分后,能够制定改错成长规划,并能严格遵循,每月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汇报思想不少于两次;
(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现象,积极参加学院或系内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 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 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受两次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
(五)考试违纪及作弊者;
(六)其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每个学年度第一学期的10月10日—10月20日和第二学期的4月10日—4月20日,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由辅导员逐步落实学生在校表现情况,本系(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领导核实,以系(院)为单位上报学工部学生管理科,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学生解除处分时间,以处分实际考察期满为准。
第六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提出申请:受处分学生应具备第三条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审核,向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二)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议:系(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系(院)会议,讨论并形成审议意见报送学工部学生管理科;
(三)学院审批:学工部根据各系(院)提交的解除处分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批复。
第七条考察期间,获地市级或省、国家级奖项,或因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有见义勇为行为等突出立功表现,经认定属实的,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具体程序按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
第九条第一次违纪处分解除后又违纪的,对第二次违纪处分不予以解除。
第十条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各种权利,不再受纪律处分影响。
第十一条凡处分解除的学生,其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学生管理系统内需由学生管理科标记“处分解除”,不计入学生档案。
在校期间未解除处分的,所受处分将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